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承包期内,因乙方及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对甲方公共财务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2、如因乙方及其劳务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法行为等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在承包期内,如因乙方未按照职责和甲方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低于承包费用总额的2%扣减当季承包费用。
4、乙方需按时按量完成数字化案卷处置工作,如出现返工、超时或上级检査出现问题扣分,每次每扣1分扣款1000元,以市、区当月考评检查通报为依据。
******办事处、社区、市民反映投诉案卷,如出现超时,每条扣1000元。以短信通知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