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服务范围
实景三维长沙计划建设面积约 1013 平方公里,共分三期实施,其中“一期”已完成实景三维建模和机载激光雷达扫描260 平方公里。
本项目为“二期”建设,包括机载激光点云扫描及数据处理、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转换两部分工作内容,其范围具体为:
(一)机载激光点云扫描及数据处理面积为 362 平方公里(不含“一期”项目 260 平方公里和湘江新区已建设的 391平方公里),主要涵盖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和望城区部分范围,具体见附件1,图1机载激光雷达扫描及数据处理范围示意图;
(二)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转换面积为 497 平方公里(不含湘江新区 391 平方公里和望城区 125 平方公里),主要涵盖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长沙县部分范围,具体见附件1,图2基础地理实体转换范围示意图。
5.2.2 建设内容
本项目工作主要分两部分:
(1)激光点云扫描及数据处理
对 362 平方公里的范围开展机载激光点云扫描及数据处理,主要包含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解算、点云赋色、点云分类等工作。
(2)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转换
对 497 平方公里的范围基于地形图数据(DLG)开展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转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 数据源收集分析。收集各类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和自然资源管理专题数据以及其他辅助数据,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② 源数据预处理。主要涉及各类源数据的格式转换、坐标转换、图幅接边等工作;
③ 映射转换。制作映射表,进行实体转换。
④ 语义化处理。对转换的实体进行语义化处理,调整基本属性、建立实体关系、丰富扩展属性等。
⑤ 质量控制。包含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与验收。
⑥ 资料归档。整理各类图元数据、实体属性数据、实体关系数据、元数据等,形成基础地理实体转换成果。
5.2.3 执行标准
(1)政策文件
① 《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技术大纲(2021 版)》
② 自然资发〔2023〕31 号 《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
③ 湘自资发〔2023〕25 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实景三维湖南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
④ 长资规发〔2021〕61 号《长沙市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
⑤ 长资规发〔2023〕53 号《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景三维长沙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
(2)技术标准
① GB/T 36100-2018《机载激光雷达点云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② GB/T 27919-2011《IMU/DGPS 辅助航空摄影技术规范》
③ 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④ GB 50026—2020《工程测量标准》
⑤ GB/T 18521-200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⑥ GB/T 20258.1-2019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比例尺》
⑦ GB/T 39623-2020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质量测试与评价》
⑧ GB/T 13923-2022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⑨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⑩ GB/T 24356-202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1.CH/T8024-2011《机载激光雷达数据获取技术规范》
12CH/T8023-2011《机载激光雷达数据处理技术规范》13产品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细则-机载 LiDAR 数据获取(2019 修订)
14CH/Z 3005-2021《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15CH/Z 3001-2010《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16CH/Z 3002-2010《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
17CH/T 3003-2021《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18CH/T 3004-2021《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19CH/T 3005-2021《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20TSMGISHN 001—2024《湖南省基础地理实体分类、属性和代码》
21TSMGISHN 002—2024《湖南省地理实体标识编码规范》
22TSMGISHN 003—2024《湖南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
23TSMGISHN 004—2024《湖南省基础地理实体二维图元和属性规范》
24TSMGISHN 005—2023《湖南省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二维图元和属性数据转换生产规程》(征求意见稿)
25自然资办函 [2022] 639 号 新型基础测绘与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 4: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元数据
技术文件 6: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采集生产技术规程
技术文件 7:基础地理实体语义化基本规定
技术文件 8: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与代码
技术文件 9:基于 1:500 1:1000 1:2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转换生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技术规程(试行)
5.2.4 成果要求
为保障成果质量,便于成果共享利用,本项目涉及的矢量成果需利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建库一体化软件完成内业数据处理,涉及坐标系转换的需利用长沙市独立坐标图形文件坐标转换软件完成转换。
(1)空间基准
① 平面坐标系:国家 2000 大地坐标系(38 度带);
② 高程基准:1985 国家高程基准。
(2)技术要求
①激光点云扫描及数据处理
1) 点云类型。激光点云成果为 RGB 真彩色点云。
2) 点云密度指标。激光点云成果密度优于 55 点/平方米、厚度不超过 5 厘米。
3) 点云精度指标。激光点云成果高程精度满足 1∶500 地形图测图要求(高程位置中误差不超过 0.15 米)。
②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转换
基础地理实体转换成果应做到完整准确、规范统一、应转尽转。
(3)成果质量
①激光点云扫描及数据处理
1) 激光点云成果应完整覆盖整个项目区域,无缺失;
2) 激光点云成果具有真实的 RGB 色彩,接边处无明显色差;
3) 激光点云成果密度均匀,符合要求,接边无明显的分层和错位;
4) 激光点云成果经过去噪处理,无明显的噪声;
②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转换
1) 基础地理实体成果应完整覆盖整个项目区域,有必要的元数据;
2) 基础地理实体成果分类应涵盖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地理实体和管理地理实体三大类;基础地理实体的坐标系统、高程基准与现势性符合要求,空间位置关系准确;基础地理实体基础属性和扩展属性完整,拓扑关系正确,无数据冗余;
3) 基础地理实体元数据项无错漏,元数据内容填写准确,可以正确反映基础地理实体成果情况。
(4)数据成果
①激光雷达点云成果。激光雷达点云数据为 las 或其他通用点云格式。
②基础地理实体转换成果。基础地理实体成果为 Geodabase 格式或其他通用格式。
(5)文档成果
①技术设计书;
②技术总结;
③质量检查报告。
(6)项目完成时间
激光雷达点云成果提交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项目完成结题时间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7)人员配置要求
岗位 | 人数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
项目主管(管理、协调、技术) | 3人 | |
专项负责人(技术、质量、点云 和实体生产) | 4人 | |
主要技术人员 | 10人 | |
(8)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设备类型 | 数量 |
飞行平台 | 2 套 |
激光点云采集设备 | 2 套 |
RTK 测量设备 | 10 套 |
点云数据处理软件 | 3 套 |
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平台 | 10 套 |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乙方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如出现三次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甲方变更工作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本项目的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5)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研究成果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6)乙方应对项目成果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技术规定、政策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项目的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7.4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 因甲方或相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乙方工作耽误停顿的,乙方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7.6 甲方按照合同签订进度,要求乙方提交资料及成果,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7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成果资料及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30%;甲方延期提供项目所需资料,每延期一天,乙方顺延交付成果,如果因甲方的延迟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费用的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7.8 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更改乙方已完成的技术内容导致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无法完成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项目技术工作已完成过半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合同款。
7.9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10 因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11 乙方若违反保密相关事宜,应按照国家法律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