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按要求提供快速检测及相关技术服务,以及检测人员、抽样车辆到甲方指定地点,其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由乙方承担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6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甲方根据考核细则对乙方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按月考核,服务完成后10日内完成考核,考核合格后,乙方须出具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支付进度以长沙县财政的付款时间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952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根据甲方的统畴安排,在其所属的16个基层监管所检测点进行快速检测工作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双方根据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可签定补充合同,明确人员管理、抽样机动车管理、考核标准等补充内容。
1、项目内容 :
1)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快速抽样检测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总检测量≥1560批次,如检测批次中出现阳性样品,乙方需要对阳性样品进行确证时,乙方能够满足甲方的要求在本公司实验室完成定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完成甲方交办的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其他工作任务,为甲方持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确保服务内容满足技术发展要求。
2、项目要求
★1)长沙县范围内16个监管所检测点配备快速检测人员,需向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派驻固定项目管理人员(含技术管理),上述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每个检测点的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及服从和配合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因抽样工作需要,中标人提供快检抽样车辆(性能良好,手续齐全的燃油汽车或新能源电动汽车)。
人员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完成每个检测点的所有检测任务配合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项目管理人员:完成检测中心快速检测任务、采样、制样、前处理、制样、实验、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保养、上传检测数据、不合格后处置、应急应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项目管理等。
16个基层监管所检测点派驻的检测人员:完成每个检测点的快速检测任务、采样、制样、前处理、制样、实验、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保养、上传检测数据、不合格后处置、应急应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每周依据监管所要求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巡查,商场超市食品安全巡查、餐饮服******医院、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巡查,集体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确认后对违法食品进行销毁或封存。被抽样单位对快检结论不认可的,4小时内开展定量检测工作。
所有人员24小时*365天响应机制,如有食品安全突发情况,1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快检实验,锁定问题根源,并配合好采购人完成各项应急应对工作及媒体应对工作。
3、人员相关要求及配套要求:
1)检测人员,年龄20-45周岁,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食品、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经过专业培训能胜任本职工作, 并能常驻对应的检测点开展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安排。
2)项目管理人员,年龄25-45周岁,大专以上学历,其中需含有1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从事过检测类相关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
3)派驻的检测人员要求统一着装,工作时间与采购方工作时间需保持一致。
4、服务期限:1个月(2024-11-01 ——2024-11-30 )。
5、检测的主要品种:食品(含餐饮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项目检测单项指标
序号 | 产品类别 | 快速检测项目 |
1 | 食品 | 甲醛 |
2 | 吊白块 |
3 | 二氧化硫 |
4 | 亚硝酸盐 |
5 | 双氧水 |
6 | 硼酸、硼砂 |
7 | 乳品中蛋白质含量 |
8 | 液态奶中尿素 |
9 | 液态奶中铵盐 |
10 | 食用油酸价 |
11 | 碘盐含碘量 |
12 | 食醋总酸 |
13 | 大米新鲜度 |
14 | 大米中石蜡/矿物油 |
15 | 豆浆生熟度 |
16 | 鸡蛋新鲜度 |
17 | 真伪白醋 |
18 | 真假果汁 |
19 | 苏丹红 |
20 | 过氧化苯甲酰 |
21 | 蜂蜜酸度 |
22 | 蜂蜜中淀粉、糊精 |
23 | 蔬菜干制品中硫酸铜 |
24 | 白酒中氰化物 |
25 | 面制品中溴酸钾 |
26 | 火锅底料中罂粟壳 |
27 | 木耳中硫酸镁 |
28 | 食用油过氧化值 |
29 | 食用油中矿物油 |
30 | 三聚氰胺 |
31 | “地沟油”多参数 |
32 | 甜蜜素 |
33 | 药品、保健品 | 酚酞 |
34 | 噻唑烷酮类 |
35 | 西布曲明 |
36 | 二氢吡啶类 |
37 | 双胍类 |
38 | 拉菲类 |
39 | 那非类 |
40 | 磺脲类 |
41 | 褪黑素 |
42 | 阿司匹林 |
43 | 苯二氮卓 |
44 | 磺胺类 |
45 | 化妆品 | 甲硝唑 |
46 | 苯二胺类 |
47 | 磺胺类 |
48 | 喹诺酮类 |
49 | 磺胺类(胶体金法) |
50 | (氟)喹诺酮类 |
51 | 酰胺醇类(氯霉素) |
52 | 汞 |
53 | 铅 |
备注: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表中所列项目,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调整。 |
注:本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和抽样车辆费用,不含样品购置费及试剂耗材采购费用和检测设备采购维护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考核评分方式
对该项目在16个监管所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对其检测工作完成情况及服务能力、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分,各市场监管所对其日常工作的开展及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综合之后得出该项目在每个监管所运行情况的考核评分,取其平均分为该项目当月的最后总考核评分,根据总考核评分拨付考核月份的费用。 考核分值以90分为基准,当分值为90分(含)以上时足额支付费用;分值为80(含)~89分时,每少1分扣除当月经费的1%;分值低于8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当月经费的2%。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检测信息管理:
1)乙方应确保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2)乙方应为该项目建立能独立运行的数据管理系统,样品抽样完成后,检测结果应于24小时内上传管理系统;
3)乙方应定期对该项目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及相关技术服务作出阶段性及年度的评估汇总报告;
4)乙方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因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因相关信息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当月对派驻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派驻人员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进行人员更换或辞退。(人员综合评价不影响整体项目的付款)
7.5.乙方需保证派驻人员的稳定性及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如有员工离职或缺岗,应提前报备,并安排人员及时补进,若缺岗人员未及时补充,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6.乙方派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在检测点的相关工作及管理制度并按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因乙方派驻人员的工作失误或故意人为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为实施本项目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宿、交通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甲方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11-01 生效 11.其他条款本合******法院依法解决。
12.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为双方所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包括诉讼、执行等文书的送达)如需改动,需提前通知对方。13.本合同于2024年10月31日签订,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协议书有效期从2024年1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1月30日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街道丁家岭路59号 | 地址: | ******街道观城社区大布头路350号101园区1-4栋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
传真: | 0731-****** | 传真: | 0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