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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800吨医药中间体及环保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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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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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1800吨医药中间体及环保装置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或在我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2******服务中心C栋四楼410

邮编:41800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202492-202496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产1800吨医药中间体及环保装置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有限公司现有工程西南侧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区)1号(以下简称园区),厂区现有占地面积13333.4m2,现有年产1003-巯基-14-三氮唑、4002-氨基-5-巯基-14-噻二唑生产线各一条。本次拟在厂区及西南侧新征用地实施年产1800吨医药中间体及环保装置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51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6万元。新征用地面积896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拆除现有危化品仓库,新建丙类、甲类仓库各一栋,新建乙类生产车间一栋(内置扩建一条1000/2-氨基-5-巯基-14-噻二唑生产线及一条300/年异硫氰酸胍生产线。(2)对现有甲类生产车间2-氨基-5-巯基-14-噻二唑生产线实施改造,不再生产2-氨基-5-巯基-14-噻二唑产品,改为生产2-氯乙基磺酸钠新增产品,形成一条500/2-氯乙基磺酸钠生产线。(3)辅助工程新建动力中心、扩建综合楼等。(4******消防等公用工程与环保工程配套升级改造。项目建成后全厂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为3-巯基-14-三氮唑100/年、2-氨基-5-巯基-14-噻二唑1000/年、异硫氰酸胍300/年、2-氯乙基磺酸钠500/年、硫酸铵1200/年(副产品)、氯化铵400/年(副产品)、氯化钠200/年(副产品)、丙酮缩氨基硫脲50/年(副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污染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6100%+2”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2.废气污染影响。甲类车间2-氯乙基磺酸钠生产线合成、离心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深冷回收+二级喷淋+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乙类生产车间异硫氰酸胍生产线与2-氨基-5-巯基-14-噻二唑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工艺废气,以及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抽吸)、污水处理站收集的恶臭气体一并采用“二级吸收+二级喷淋+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DA002排气筒VOCs(以NMHC计)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DA004排气筒VOCs(以NMHC计)、氯化氢、氨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1 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1 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高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各生产环节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密闭或负压操作等措施,确保企业厂区内VOCs(以NMHC计)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C.1排放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以NMHC计)、硫酸雾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厂界浓度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厂界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3.废水污染影响。项目生产工艺高盐废水及DT-RO膜处理产生的浓水进入厂区高盐废水预处理系统(设置2t/h的三效蒸发器)处理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车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尾气吸收塔废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以及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00m3/d,采用“调节池+氧化+絮凝沉淀+DT-RO膜处理”工艺)处理后,由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经专管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企业废水纳管总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之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其中急性毒性、总有机碳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要求,1,2-二氯乙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3排放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影响。废原料包装袋、废活性炭、产品检测废液及废弃实验材料、废水芬顿氧化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废水处理UF超滤单元与DT-RO单元产生的废膜、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高盐废水蒸发结晶产生的废盐须进行危废鉴别(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则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进行综合利用或交由园区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处置中心填埋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噪声污染影响。采取优化生产车间与设备工艺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响。落实分区防渗、防腐措施,并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监测水质,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点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其他。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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