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反映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②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甲方管理层负责评估甲方的持续经营能力,必须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甲方治理层负责监督甲方的财务报告过程。
(4)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不仅包括总账和明细账,还包括从总账和明细账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在2024年3月 31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上述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就甲方注意到的、自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及时告知乙方;
②就甲方管理层和治理层与监管机构关于财务信息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及时告知乙方;
③就甲方管理层已经知悉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所有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④就甲方管理层和治理层已经知悉的任何影响甲方的舞弊、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及时告知乙方;
⑤就甲方管理层已经履行其责任提供书面声明,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获取其他证据的书面声明,亦应及时提供;
⑥就甲方将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同公布或报送的其他文件,及时提供给乙方。
(5)确认甲方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以下简称“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之间不存在重大不一致,且其他信息中不存在不正确陈述或其他误导性信息。
(6)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7)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本次服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8)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9)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10)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11)协调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工作。
(12)允许乙方接触与本次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中如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重大敏感信息,应当在提供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乙方应予以保密。
(13)甲方承诺,若因甲方提供不实书面资料或口头证言,并因此导致乙方或乙方人员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甲方将承担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14)甲方保证和承诺
①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对原件进行核对。
②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③甲方应在合理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会计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④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会计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⑤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会计报告、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会计准则、违背职业道德等故意或过失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乙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2)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乙方将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乙方的审计工作包括:
①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②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③评价甲方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④乙方对甲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甲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乙方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乙方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乙方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甲方不能持续经营。
⑤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无法避免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
(5)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和甲方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乙方应于2024年04 月30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6)如果甲方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作要求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列报,且上述补充信息不构成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乙方将评价这些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是否充分、清楚地使其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相区分。如果未能充分、清楚地区分,乙方将要求甲方改变未审计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如果甲方拒绝改变,乙方将指出未审计的补充信息,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这些补充信息未经审计。
(7)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所获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用于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本义务在委托事项结束后,仍然有效):
①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④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⑤向注册会计师协或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⑥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8)审计报告签发日之后,乙方无直接责任去考虑或查明可能影响该期间的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但是,甲方应将在审计报告签发日之后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的任何重大事项的发生或任何重大事实的发现通知乙方。
(9)在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下,乙方经过征询法律意见后,有权向甲方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识别出的或怀疑甲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