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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于2024年7月24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蓝山县白毛坪风电场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组织对《蓝山县白毛坪风电场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告书》,蓝山县白毛坪风电场二期工程位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大桥瑶族乡、荆竹国有林场境内。工程总装机容量为50MW,设计安装10台风力发电机组,升压站利用已有的蓝山县毛俊风电场项目220kV升压站;新建道路12.44公里,改建道路35.66公里;集电线路长52.94公里,均为直埋电缆。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8.3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0.4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47.92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0.51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58万立方米),回填总量66.51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58万立方米),弃方总量14.00万立方米,布设5级弃渣场5处。项目总投资为3675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351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8.33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393.57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296.8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918.4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762.2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49.14万元,独立费用199.46万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8.33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