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叁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每月凭有效发票和维修结算单按实结算,******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上限。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5.2.2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乙方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0天内;二级维修,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00天内。
维修设备、车辆的质保期,按行业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5.2.3乙方应确保设备、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使用应有甲方的签字确认。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设备、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6.1 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甲方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应
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故障设备与车辆需送维修点维修的拖车费用,由乙方负责。
6.2 场地设备要求:乙方应在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有能进行维修工作需要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
6.3 人员配备:本项目维修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含机修、电工、油漆、焊工等)、检测人员2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的变更
7.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7.4.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7.4.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7.5合同中止与终止
7.5.1合同的中止
7.5.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7.5.1.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7.5.2合同的终止
7.5.2.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7.5.2.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5.2.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7.5.2.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7.5.2.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香樟路592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56号厂房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