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石环评表[2024]7号 | ******有限公司综合能源事业部 | 制氢电解槽生产线及绿电制氢装备实验室项目 ******有限公司制氢电解槽生产线及绿电制氢装备实验室项目[2024]7审批意见 |
2 | 株石环评表[2024]8号 | ******有限公司 | 6万吨/年高性能外加剂项目 ******有限公司6万吨年高性能外加剂项目[2024]8审批意见 |
3 | 株石环评表[2024]9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转运项目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转运项目[2024]9审批意见 |
本公示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