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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心医院西门子双源CT维保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中心医院西门子双源CT维保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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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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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双源CT维保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002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医院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61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上海市市辖区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五层516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西门子双源CT维保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医院西门子双源CT维保项目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医院西门子双源CT维保项目

20250113-20260112日:人民币 1,800,000.00

20260113-20270112日:人民币 1,800,000.00

20270113-20280112日:人民币 1,800,00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投标文件第十章 “技术响应偏离表”。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为本项目此设备配置专业维修工程师不低于 4 名。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投标文件第十一章具有专业维修工具。

4.其他要求

1、本项目是对设备全周期、全方位维修与保养服务,在此期间所有维修风险(如材料、人工、意外伤害等)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维保服务期内,设备配件费、设备定期检测保养服务费、人员工时费用、差旅费、专用工具、运输、保险、技术资料、培训等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2、质量保证

乙方在维保服务过程中应通过以下任务和工作以保证设备质量达到厂家颁布的质量标准:

1)定期检查及保养;

2)提供保养所需耗材;

3)图象质量(效果)检查;

4)评判参数结果;

5)根据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6)检测更换后是否正常使用;

7)调整/校准至出厂标准;

8)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9)记录设备状况;

10)记录系统质量报告。

3培训要求:乙方提供培训时,应先向甲方提供培训方案,方案内容应至少包含培训体系(含培训专员、时间及次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安排、操作维护方法、培训考核计划(含计划考核形式等),经甲方确认后执行。提供CT临床应用专家上门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提供医生和技师及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上期服务考核合格(考核得分≥90分)方能续签下一年合同。维保服务累计3次不达标(未按照服务要求进行实施或整改)或全年投诉3次(含)以上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每服务半年后支付前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一期款应于2025年07月12日起45日内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每服务半年后支付前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二期款应于2026年01月12日起45日内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每服务半年后支付前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三期款应于2026年07月12日起45日内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每服务半年后支付前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四期款应于2027年01月12日起45日内支付。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每服务半年后支付前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五期款应于2027年07月12日起45日内支付。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5,说明:每服务半年后支付前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六期款应于2028年01月12日起45日内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5)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13 —— 2028-01-12

五、服务地点
******医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质量保证

甲方在维保服务过程中应通过以下任务和工作以保证设备质量达到厂家颁布的质量标准:

1)定期检查及保养;

2)提供保养所需耗材;

3)图象质量(效果)检查;

4)评判参数结果;

5)根据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6)检测更换后是否正常使用;

7)调整/校准至出厂标准;

8)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9)记录设备状况;

10)记录系统质量报告。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项目服务验收评价标准必须得分 90 分以上(含),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整改不计入有效服务期,若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按比例扣除维保费用,维保服务累计 3 次不达标(未按照服务要求进行实施或整改)或全年投诉 3 次(含)以上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详见付款方式及条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开机:合同服务范围内设备完好率全年须达到95%以上(以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则故障停机时间超过5%的部分,按1:10顺延维保期。

2. 本项目是对设备全周期、全方位维修与保养服务,在此期间所有维修风险(如材料、人工、意外伤害等)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维保服务期内,设备配件费、设备定期检测保养服务费、人员工时费用、差旅费、专用工具、运输、保险、技术资料、培训等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6)履约验收标准:

投标文件第十章 “技术响应偏离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甲方接收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甲方使用此类文件和信息时不应损害乙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乙方诊断设备故障。乙方在使用此类文件和信息时不应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

1.软件

1.1如果乙方提供任何软件,乙方授予甲方一项有限的、非独家的,依照许可模式、甲方文档和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甲方所在国家/地区(除非另有约定)使用和操作软件的许可;如果是内嵌软件或预装软件(包括固件和操作系统),上述许可仅限于在交付软件的硬件上使用相应软件。许可分为一定期限的许可(订阅许可)或永久性许可(按双方约定执行)。上述许可以甲方向乙方付清所有应付许可费为条件。

1.2软件仅授权使用,而非出售。除非依据适用法律不得限制该等权利且服务合同另行允许,否则甲方不得复制、修改、转让、转售、出租/租赁、分许可软件或授予相应的软件访问权限。在遵守本总则(出口管制)规定的条件下,甲方仅可将内嵌软件或预装软件与交付该软件时使用的硬件一并转让。

1.3甲方仅可出于备份目的在其所在地制作合理数量的软件备份副本(不得同时使用),但不得对程序进行修改、反向开发、反向编译或提取任何程序部分。甲方不得移除数据载体上的任何字母数字代码、水印或版权声明。

1.4如果甲方就软件提供任何改进或修改建议、反馈,乙方可为自身商业目的,享有独家的、全球范围的、无时间和范围限制及可转授权许可的权利来使用该建议或反馈改善相关产品。

1.5乙方提供的软件可能包含非由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开发的软件或非代表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开发的软件,包括商业标准软件(无论是否收费)(第三方商业软件),以及开源软件(统称第三方软件)。

1.6甲方使用第三方软件应遵守交付产品(定义见第16条)中集成的或与交付产品一起提供的(例如,通过开源软件Readme文档或类似文档)适用许可条款。此外,对于某些第三方商业软件甲方还应遵守服务合同援引或规定的或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的其他(背靠背适用的)许可条款:******/it-terms-conditions。如服务合同中有任何条款与该等许可条款冲突,应优先适用后者。对于甲方远程访问的交付产品(例如,软件即服务),上述规定应适用于第三方软件许可条款有要求的情形。

1.7对于开源软件,不应向甲方开具任何许可费发票。在适用的许可条款要求的范围和时间内,乙方应(i)与交付产品一起提供,或(ii)经甲方书面要求并收取合理手续费后提供开源的源代码或与之相关的资料。

1.8适用于软件更新、升级或新版本的许可条款,应优先于该等更新、升级或新版本前适用于软件相关部分的条款。

1.9如果在安装或配置期间相关供应商提出要求,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代表甲方接受适用于第三方软件的许可条款。只要甲方不超出最初被授予的许可范围,则该等许可条款不会导致甲方使用第三方软件时产生额外的费用或受到额外的限制。甲方可以(i)在第三方软件的甲方界面或文档中查阅该等许可条款,或(ii)向乙方要求该等许可条款。

2.知识产权侵权处理

2.1如果第三方基于乙方根据服务合同提供的硬件、软件、服务或其他交付物(交付产品)侵犯专利或版权而对甲方提起索赔、诉讼等法律程序(索赔),则在遵守第15条以下条款的前提下,乙方应自行选择并自付费用:(i)为甲方获得使用受影响的交付产品的权利;或(ii)向甲方提供不侵权的替代品;或(iii)修改交付产品使其不再构成侵权。如果经乙方评估认为上述任何一项均不可行,则乙方可自行选择收回、删除或阻止甲方使用交付产品(视情况而定),并向甲方退还受影响的交付产品的款项(减去甲方先前使用交付产品的合理折旧费)。

2.2乙方承担第15.1条所述义务的前提是:甲方(i)将声称存在索赔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ii)不承认侵权,并向乙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就索赔进行抗辩或和解所需的授权、信息和协助;以及(iii)让乙方全权控制辩护事宜(包括选择律师的权利)以及全权处理赔偿和解事宜。如果甲方停止使用交付产品或其任何相关部分,其应书面通知第三方此类停止使用的行为并不表示对索赔予以承认。

2.3针对基于以下各项或与以下各项有关的任何索赔,乙方不承担第15条项下的义务:(i)甲方使用交付产品的方式不符合甲方文档或服务合同条款的规定;(ii)甲方的特定要求;(iii)与交付产品结合使用会侵犯方法或过程的知识产权,但单独使用交付产品时并不构成侵权;(iv)非由乙方对交付产品进行更改;(v)甲方将交付产品与其他软件、技术或设备结合使用,而该等软件、技术或设备并非由乙方提供用于与交付产品结合使用;(vi)甲方未使用交付产品的最新更新、升级或新版本,而如果使用上述更新、升级或新版本,则可避免索赔;或(vii)其他可归因于甲方的索赔。

2.4以上条款已列明乙方就知识产权侵权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其他索赔、权利和救济应予以排除。同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应在服务合同到期结束时终止。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及时进行更正。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维保服务中拆除下来的设备零部件退还给乙方全权处理。

5.甲方应根据设备基本运行要求保持良好的现场环境,并应按照操作手册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和日常维护。此外,甲方应当负责:

a) 提供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设备其它外部设施及外部网络系统;和

b) 对设备进行适当清洁和消毒。

6.甲方应允许乙方维保人员在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入甲方场所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保服务。同时,甲方应为乙方维保人员采取合理的现场预防措施以保障其健康与安全。乙方每次完成服务后,应由甲方代表在相关服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果甲方对乙方某次服务有异议,应在该次服务结束后2周内向乙方书面反馈。

7.如果设备具备远程接入功能且服务合同包括智在远程服务,甲方应允许乙方现场和远程访问设备。同时,甲方应负责为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远程接入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远程访问将通过点对点加密的虚拟专用网络(VPN)隧道连接甲方现场的安全终端和乙方在中国境内的远程服务器(DMZ)。

8.甲方应按服务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向乙方支付全部到期合同金额。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服务合同对具体服务项目的约定提供服务。

5.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第三方厂家产品服务可由第三方厂家执行。服务合同范围内的乙方设备服务可由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和/或乙方指定的经原厂培训的工程师执行。前述执行安排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服务合同义务。

6.服务合同不包括以下原因导致的修理设备的人工、零部件和其他费用:

i)由火灾、意外事故、不可抗力事件或不正常的物理冲击/振动造成的设备损害;

ii)因甲方错用、滥用、不当应用或改装设备造成的设备缺陷;

iii)因未经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保服务、搬移、改装造成的设备缺陷;

iv)因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添加和/或使用非乙方提供的零部件、设备或软件(包括甲方网络)而造成的设备缺陷;

v)由不符合乙方操作规范引起的电脑病毒导致的设备操作系统故障和/或设备软件故障;

vi)因粉刷设备或为此目的使用(涂装)材料造成的设备缺陷;或

vii) 因为外部供电、供水、环境不符合上述1.3条规定的基本运行要求造成的设备故障。

7服务范围不包括对信息技术、病人信息流和影像信息流的设计、分析或问题诊断的服务,也不包括对设备被改装的部分提供维保服务或是为设备上加装非乙方书面同意或提供的第三方产品提供维保服务。乙方的服务范围应以相关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和服务合同正文对于“合同包括部分”的约定为限。此外,虽然设备可能具备短期的储存功能,但是图像的存储(病人图像和图像质量)应由甲方自行负责。

8如果设备具备远程接入功能且服务合同包括智在远程服务,乙方、其关联公司和受聘于乙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公司可通过连接智在远程服务来访问、维护、修理、校准、操作设备或为设备进行升级或安装补丁,或提供远程培训,以及为上述目的通过连接智在远程服务采集数据。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对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承担的全部赔偿额累计不超过该年度的合同金额,且该责任应在服务合同到期结束时终止。乙方对甲方的间接损失(例如: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储蓄损失、数据损坏或丢失等)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明确起见,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时,上述责任限额不适用,应依法处理。4.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付款以外的其他合同义务并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暂停服务至甲方纠正违约为止。5.在上述服务暂停期间,甲方仍有义务支付全部已提供服务对应的到期款项,并退还已提供的维保服务中拆除下来的设备零部件给乙方全权处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应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民政或军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整体劳工骚乱(例如罢工或闭厂停工)或网络攻击。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乙方供应商在供货或服务方面的延迟或中断也应被视为乙方遇到不可抗力。

5.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就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服务合同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6.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履行服务义务所需的费用和时间增加,则双方应就合同价格、交付日期、履行期限以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条款进行合理调整。

7.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时,可以主张相应顺延其履行该义务的期限。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服务合同相关义务持续180天以上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服务合同。在前述情形下,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乙方单方解约

如果甲方违约且未能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9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以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服务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i)截至合同解除日的所有到期款项,和(ii)合同解除违约金,数额为合同解除部分对应价格的20%。乙方有权没收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如有)抵消上述(ii)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差额(如涉及)。

2.甲方单方解约

2.1.如果甲方拟单方解约或将某设备从合同范围中删除(含多个设备时),甲方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i)截至合同解除日或服务范围变动日(含多个设备时)的所有到期款项,和(ii)合同解除违约金,数额为合同解除部分对应价格的20%。乙方有权没收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如有)抵消上述(ii)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差额(如涉及)。

2.2.如果甲方因设备报废拟单方解约的,适用4.8条,不适用本条。

2.3.如果乙方违约且未能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9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的所有到期款项。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有)。

3.备件停产

如果制造商已停止备件供应,造成无原厂备件修复设备的,乙方可选择:(i)解除服务合同(含单个设备时)或(ii)将受影响的服务内容从合同范围中删除(含多个设备时),生效日为乙方接到甲方/甲方的相关报修电话之日。乙方应按比例退还合同解除部分对应的款项(如已收款)。

4.设备报废

如果甲方报废设备,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解除服务合同(含单个设备时)或将该设备从合同范围中删除(含多个设备时),生效日为上述通知期届满之日。乙方应按比例退还合同解除部分对应的款项(如已收款)。

5.如因涉及高值选/备件而由双方在服务合同正文对合同解除时的退费/合同价格调整另有约定的,以服务合同正文约定为准。

6.服务合同解除后,乙方可以接管由甲方/甲方控制、保管或支配的属于乙方的设备、物品、工具等,并对服务合同解除后提供的服务(如有),按单次叫修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开机率的保证(如适用)

3.1开机率是指设备用来治疗和诊断病人的使用率。只有当服务合同含保证开机率且设备未被擅自搬离原始安装地点时,乙方才保证95%的开机率(停机时间少于5%)。设备开机率按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每年统计一次。如果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甲方/甲方必须立即向乙方报修。停机时间自甲方/甲方向乙方报修时起算。

3.2如果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标,对于开机率低于95%的每一个百分点,服务合同期限将相应延长10个日历日。

3.3计算开机率时,以下情况不视为停机时间:(a)甲方/甲方未向乙方报修或不接受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支持和/或远程故障诊断);(b)设备虽有故障但仍可用来治疗和诊断病人(即未全面停机);(c)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2.5条和3.3条);(d)乙方因甲方/甲方违约暂停服务;(e)预防性技术保养期间;(f)更换服务合同未包括的高真空元器件和进行系统更新/升级期间;(g)服务合同未包括部分导致的停机时间;(h)磁体原因(如磁体更换或热循环)导致的停机时间;(i)因车载CT逆变电源问题导致的停机时间;(jCT机架订货、物流时间和CT机架更换期间的停机时间;和(k)再安装服务及再安装调试期间的停机时间。

4.出口管制条款

4.1保留条款

4.1.1.如因国内国际相关法规而使乙方无法履行服务合同或者严重影响其对服务合同的履行,则乙方不再承担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

4.1.2.如果销售或提供货物和服务需要事先获得相关出口管制当局的批准,则服务合同应仅在获得该等批准后才生效。

4.2遵守出口管制法规

4.2.1.甲方/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货物(包括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的硬件和/或软件和/或技术,以及相关的文件,下称货物),以及乙方完成的工作和服务(包括所有种类的技术支持)转让给世界范围内的第三方时,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甲方/甲方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内、国际(再)出口管制法规。

4.2.2.如果需要进行出口管制审查,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要求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乙方提供的货物、工作和服务的特定最终客户、最终目的地,以及预期用途的所有信息,以及任何存在的出口管制限制。

4.2.3.对于因甲方/甲方不遵守出口管制法规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法律程序、诉讼、罚款、损失、成本和损害,甲方/甲方应补偿乙方并使其免受损害。如果上述不合规行为系因甲方/甲方过错而导致,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改变举证责任。

4.2.4.甲方不得向任何受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所制裁的国家销售、出口或再出口乙方供应的货物,并应承诺尽最大努力确保其商业链下游不会绕过或规避上述禁止再出口的规定。

4.2.5.上文提及的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指国内、国际外贸规定或海关规定或任何禁运、制裁规定。

5.通知

根据服务合同发出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若通过亲自送达,在送达日视为已通知;若通过快递(邮费已付,寄到服务合同首页的地址)送达,在快递签收日视为已通知。对于因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此情形下,如一方提供的送达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信息,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不可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服务合同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后将服务合同全部或部分、或将乙方在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或因任何形式的业务合并或重组而继承与服务合同相关的所有或部分业务的第三方,而无需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此外,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后向第三方出售乙方在服务合同下的应收账款,而无需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7.保密

7.1双方均对因履行服务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商业机密、培训资料、客户和/或病人信息以及服务合同价格(合称信息)保密。双方均应履行合理审慎义务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只向有合理需要了解该信息的员工、代理人和供应商、合作伙伴(如有)披露保密信息。一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7.2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1)披露时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和/或已由接收方自行开发或从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2)双方另行书面同意披露的信息,(3)依法向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服务合同备案;和/或(4)根据法律文书或法律规定披露的信息。为明确起见,甲方同意乙方将服务合同全文用作参加政府或非政府采购活动的业绩证明材料,且自乙方为前述目的对外提供服务合同全文之日起,甲方亦不再对服务合同价格承担保密义务。

8.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8.1为使设备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运行,甲方需确保设备仅由被授权人员操作以防止设备遭遇未经授权的访问,并避免未经授权对设备的系统配置或IT安全控制进行修改,或在设备系统中安装未经验证的软件。如果设备发生疑似或实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漏洞,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提供补丁升级,甲方应及时协助安排适时安装。

8.2甲方应理解并知悉:乙方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可能收集的关于甲方和设备的数据主要包括:

a)甲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b)应用日志文件、报错信息、设备属性、质控(技术状态信息);

c)配置、软件版本、补丁、许可、网络设置、设备服务历史(配置数据);

d)各类任务的执行顺序,使用的应用/许可及其交互过程(使用数据);和

e)为故障维修目的收集的去标识化(如技术可行)影像信息。

8.3a) 甲方/甲方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在适用时进行安全评估和/或向有关部门备案、获得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包括单独同意,如适用)等)向乙方披露或提供履行服务合同所需的相关数据,使得乙方能合法按照以下(b)款和(c)款约定的目的和方式合法收集和处理该等数据。甲方/甲方应当保留其完成前述义务的书面证据,并于乙方要求时,将该等书面证据提交给乙方审阅。如果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数据中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数据、国家核心数据或者其他受特殊监管的数据,甲方/甲方应当明确告知乙方,使得乙方可以合法收集和处理该等数据。

b) 甲方/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为履行服务合同之目的(例如:项目管理、甲方管理、合同管理等),和/或为判断产品/服务使用趋势、改进产品/服务/软件,进行对比分析、研发活动、产品监测等正当商业目的,依法收集、处理、使用或向国内外关联公司/合格供应商传输上述数据。

c) 乙方已经制定《乙方商业伙伴个人信息保护声明》(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得******/siemens-website-privacy-policy),以规定乙方如何处理及保护甲方/甲方联系人的个人信息。

d)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本条约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如果对上述数据的相关处理是通过乙方关联公司或受聘于乙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公司进行的,乙方应按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陈智毅 法定代表人: 王皓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磊,杨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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