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1/2024-06958
******资源局
公开日期:2024-12-18
发 布 文 号:慈自然资告〔2024〕7号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访 问 量:
慈自然资告〔2024〕7号
******资源局
关于慈利县2013年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白公城3号地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居委会集体土地4.10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慈利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发************办事处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ⅰ区片)
水 田 :82800元/亩。
2.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明细
单位:亩
3、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
单位:元、亩
******资源局负责提取10%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共计34006元,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提取社会保障费用后土地补偿费共计306054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文件执行。
单位:亩、株、元
2、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类别为桔树,规格盛产期(一),面积4.107亩,补偿标准23000元/亩,补偿金额94461元。该项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以上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434521元。其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提取10%后为306054元,附着物补偿费94461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34006元。
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1.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并结合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利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24〕5号第十六条规定******街道衔接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付款方式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居委会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以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拆农民及农户。
******资源局(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登记(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地上构筑物登记)之日起,凡抢建、抢种(栽)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登记且不予补偿。
******居委会、组、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资源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资源局
2024年12 月11日一审:陈娟
二审:卓军民
三审:夏凌霄
******资源局
公开日期:2024-12-18
发 布 文 号:慈自然资告〔2024〕7号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访 问 量:
慈自然资告〔2024〕7号
******资源局
关于慈利县2013年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白公城3号地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居委会集体土地4.10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慈利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发************办事处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ⅰ区片)
水 田 :82800元/亩。
2.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明细
单位:亩
类别 名称 | 水田 | 备注 |
白公城社区村集体 | 4.107 | |
总 计 | 4.107 |
3、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
单位:元、亩
类别 名称 | 类别 | 面积 | 标准 | 土地补偿金额 | 提取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 小计 | 备注 |
白公城 社区 | 水田 | 4.107 | 82800 | 340060 | 34006 | 306054 | |
合计 | 4.107 | 340060 | 34006 | 306054 |
******资源局负责提取10%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共计34006元,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提取社会保障费用后土地补偿费共计306054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文件执行。
单位:亩、株、元
编号 |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 备 注 | |||||||
01 | 桔树、柚子树 桃树、李树、梨树、枣树、核桃、枇杷树、花椒树 | 定植期 | 亩 | 4300 | ||||||||
初果期 | 亩 | 8500 | ||||||||||
盛产期(一) | 亩 | 23000 | ||||||||||
盛产期(二) | 亩 | 19000 | ||||||||||
盛产期(三) | 亩 | 15000 | ||||||||||
备注:1、干、水果类树冠大小:盛产期一类2米以上(含2米),二类1.5米以上(含1.5米),三类1.2米以上(含1.2米);种植密度:盛产期不少于80株/亩,初果期和定植期不少于12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超过株数不予补偿。 2、未列入此表的干、水果树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 ||||||||||||
补偿依据:张政发〔2018〕7号 |
2、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类别为桔树,规格盛产期(一),面积4.107亩,补偿标准23000元/亩,补偿金额94461元。该项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以上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434521元。其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提取10%后为306054元,附着物补偿费94461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34006元。
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1.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并结合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利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24〕5号第十六条规定******街道衔接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付款方式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居委会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以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拆农民及农户。
******资源局(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登记(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地上构筑物登记)之日起,凡抢建、抢种(栽)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办理登记且不予补偿。
******居委会、组、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资源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资源局
2024年12 月11日一审:陈娟
二审:卓军民
三审:夏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