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石环评表[2024]19号 | ******有限公司株洲机务段 | 株洲机务段喷漆库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株洲机务段株洲机务段喷漆库建设项目[2024]19审批意见 |
2 | 株石环评表[2024]20号 | ******有限公司 | 高端轨道交通装备配套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二期)改扩建 ******有限公司高端轨道交通装备配套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二期)改扩建[2024]20审批意见 |
3 | 株石环评表[2024]21号 | ******有限公司 | 中车大道(田心大道~时代大道)新建工程 ******有限公司中车大道(田心大道~时代大道)新建工程[2024]21审批意见 |
本公示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