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湖南省生态地质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有限公司
公示期
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
项目概况
湖南省生态地质调查监******有限公司成立,作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实际运行单位。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进行碳监测与地质碳汇调查、土壤、水、岩石及风化壳、包气带、成土母质分析、植被测试分析、土工与工程检测、生态地质调查动态监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1)无机实验室产生的酸性气体(盐酸雾、硝酸雾、硫酸雾)以及少量臭气(臭气浓度)采用通风橱收集通过喷淋塔喷淋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
(2)有机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少量臭气(臭气浓度)采用通风橱收集通过1#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
(3)有机实验室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少量臭气(臭气浓度)采用集气罩收集通过2#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及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渠收集后排入雨水管网,实验清洗废水、酸雾喷淋塔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地面清洗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管标准)后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暮云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港子河。
3、噪声: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设备减振及厂房隔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包装外售,土壤实验废渣与生活垃圾交环卫处置,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试剂、废实验器材、废活性炭、污泥)暂存于危废间内,均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1-******
******办事处205室邮编:410004环境保护承诺书.jpg
湖南省生态地质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有限公司
公示期
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
项目概况
湖南省生态地质调查监******有限公司成立,作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实际运行单位。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进行碳监测与地质碳汇调查、土壤、水、岩石及风化壳、包气带、成土母质分析、植被测试分析、土工与工程检测、生态地质调查动态监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1)无机实验室产生的酸性气体(盐酸雾、硝酸雾、硫酸雾)以及少量臭气(臭气浓度)采用通风橱收集通过喷淋塔喷淋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
(2)有机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少量臭气(臭气浓度)采用通风橱收集通过1#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
(3)有机实验室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少量臭气(臭气浓度)采用集气罩收集通过2#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及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渠收集后排入雨水管网,实验清洗废水、酸雾喷淋塔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地面清洗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管标准)后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暮云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港子河。
3、噪声: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设备减振及厂房隔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包装外售,土壤实验废渣与生活垃圾交环卫处置,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试剂、废实验器材、废活性炭、污泥)暂存于危废间内,均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1-******
******办事处205室邮编:410004环境保护承诺书.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