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能源中心主要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标段三(燃气内燃式发电机)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5年2月28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集团官网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截止,本次招标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招标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招标答疑文件为准。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如下:
一、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
1、问题一:招标要求的燃气发电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为4600~5900KW,该装机容量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在价格评分时采用了总价评分办法(“基准价、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该价格评分办法对较小装机容量的投标人明显有利,对较大装机容量的投标人明显不利(如果采用了较大的装机容量投标方案反而不利于投标人得分),同时这也不利于招标人公平公正评标、选择“量、价齐优”的投标方案。 因此,建议招标人采用“单位千瓦的投标价格”的价格评分办法,彰显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科学性。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题二:招标文件中未见本项目使用的燃气成分和管道燃气压力,请招标人告知项目供给燃气发电机组使用的燃气成分和管道燃气压力。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M-W-SH001 主要暖通设备表(一)》。
3、问题三:招标技术文件中有要求提到了天然气内燃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并网和并机。 请问:该项目燃气发电机组是并网售电给电网的运行模式,还是并网不上网运行模式?是否机组需要孤岛运行功能?如果市电停电了,该能源站的发电机组是否还需要启动运行?
答复:采用并网不上网运行模式;机组需具备孤岛运行功能;市电停电后,要求机组可以启动供电。
4、问题四:招标文件对燃气发电机组的新旧程度没有明确要求,请问:招标人是否接受“二手”机组或“库存”机组,是否要求是2025年全新出厂的燃气发电机组设备?
答复:燃气发电机组需为2025年全新出厂的设备。
5、问题五:招标要求提供2年质保期,且《技术要求》3.1.3.消耗品1、要求提供机组2年运行期间所需的冷却液和润滑油等运行介质需求项目清单。请招标人澄清单台组年每年运行小时数是按照8000小时计划需求消耗品用量吗?
答复:按照8000小时计划需求消耗品用量。
6、问题六:招标文件关于资格要求:2.2.2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须提供所投燃气内燃式发电机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请问:如果同一个制造商以不同公司名称或不同品牌名称(设备原产地相同),向多家代理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委托多家代理商来参加本项目投标,是否符合招标人资格要求?该情形的投标代理商是否会被“废标”或“无效标”或“否决投标”处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即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7、问题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投标货物类似业绩:所投设备近五年内(自合同中甲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800 天)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为1550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请问:当代理商投标时,该业绩是否要求与投标代理商在本次投标中采用的机组制造商、机组功率等级都相同的供货业绩?当代理商投标时,该业绩是否要求是该投标代理商的销售供货业绩?该业绩是否要求是国内供货业绩?“已投入使用”的具体定义是指什么,是否要求机组单机累计运行时间不小于10000小时?
答复:业绩要求为所投设备的国内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工程提供)、合同文件、采购方出具的使用证明(加盖公章)复印件以及澄清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时间以合同中甲方签订的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以合同文件的为准。“已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即为采购方出具的使用证明(加盖公章)复印件。
8、问题八: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1.2.1(1)专利:投标人提供与所投设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提供一个发明专利计 5 分,每提供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计 3 分, 最多计 10 分,未提供计 0 分。 请问:当代理商投标时,该专利要求是指制造商的专利,还是代理商的专利?是否要求是投标燃气发电机组产品本身的相关专利?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9、问题九:招标文件对辅助设备的供货没有品牌要求参考或详细的技术要求,不利于各投标人参照同等标准进行统一报价,成本存在加大差异,恳请招标人提供辅助设备的供应商参考名录或详细技术要求。
答复:根据所投燃气内燃式发电机,由投标人提供辅助设备,投标报价中包含相关费用。
10、问题十: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能源中心主要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标段 三(燃气内燃式发电机)的投标澄清内容 澄清问题(一)(招标文件第5页) 招标文件关于资格要求:2.2.1 投标人为燃气内燃式发电机制造商或代理商。 请问:当代理商投标时(尤其是国际进口燃气发电机组的代理商投标),是否要求该代理商是投标机组制造商的官方授权经销商(具有长期代理授权和技术服务授权),具备投标机型的全生命周期维护保养能力和售后服务实力。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即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须提供所投燃气内燃式发电机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11、问题十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1.2.1(2)技术指标的第5条 “5、为保证日常巡检中的安全,机组排气管道应集中在两列缸头中间布置,机组缸头两侧朝外位置应布置进气管道,可有效 避免高温部件外露,避免日常巡检时对工人造成高温伤害,排气管道在两侧缸头中间布置,进气管道在外侧布置计8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计0分。(提供承诺书,并附图纸并说明)”。该项评分点的描述要求令人费解,明显与常识不符。 众所周知,目前国际主流品牌的燃气发电机组普遍采用V型结构发动机设计,机组排气管道布置在缸头两侧或中间,属于两种常见的布置形式,都严格执行了最高安全标准,不存在所谓“高温部件外露”问题。从燃气发电机组的专业角度来看,“排气管道布置在缸头两侧”设计不但没有所谓“高温部件外露”问题,而且进、排气冷热清晰分离,持续运行中缸头动态热分布确定,对延长气缸及缸头寿命极为有利,该结构设计有利于机组散热,没有热量堆积在机组中间。外部有隔热部件,既保护发动机不受高温影响,又容易维护。也正因如此,目前国际一流的燃气发电机组品牌普遍采用“排气管道布置在缸头两侧”结构设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大学城、高级数据中心等等各种应用场景)燃气发电机组大多数是采用“排气管道布置在缸头两侧”结构设计,长期以来该结构设计一直都被作为“优点”在燃气发电机组行业被推崇、肯定。 因此,评标办法前附表1.2.1(2)技术指标的第5条评分标准的设置存在明显的排优性、排他性,这有悖于招标“公平公正、推优选优”原则。请招标人针对此疑问给予澄清,并修订该技术评分点,谢谢。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燃气内燃式发电机位于能源中心一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2条关于密闭空间设备布局的特殊规定,要求巡检通道热辐射强度≤0.25kW/m,巡检通道两侧热源间距应≥1.2米,中间布局较两侧布局可使巡检通道热辐射强度降低,更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二、招标人澄清
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3偏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除招标文件前附表1.11.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技术偏离为一般技术参数(或条款)偏离,一般技术参数(或条款)允许负偏离的最多项数≥10项将导致投标无效,否决其投标。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担保缴纳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8日09:00。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