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能源中心主要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标段二(热水锅炉和热泵机组)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5年2月28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集团官网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截止,本次招标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招标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招标答疑文件为准。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如下:
一、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
1、问题一:(一)第二标段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0.7: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能源中心主要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为六个标段同时招标,每个投标单位最多允许中标一个标段。 (******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每标段推荐不超过 6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2)若同一投标人(含制造商)在多个标段同时排名第一时,则须选择中标金额大的标段为其中标标段;(3)其放弃的标段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替补,对于存在替补中标情形的标段,其中标价即为替补中标人的自身投标报价,以此类推。问题:同一设备品牌是否只能中一个标段?
答复:同一投标人(含制造商)可以就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能源中心主要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六个标段同时投标,但最多只允许中标一个标段。
2、问题二:第二标段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1.2.1(1):①所投设备近五年内(自合同中甲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800 天)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为 980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供货(设备清单中包含低氮型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和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业绩每个计 20 分,最多计60 分,未提供计 0 分。②所投设备(低氮型燃气真空热水锅炉)近五年内(自合同中甲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800 天)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为 430 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每个计10 分,最多计 30 分,未提供计 0 分。③所投设备(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近五年内(自合同中甲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800 天)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为 540 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每个计 8分,最多计 24 分,未提供计 0 分。
注:(1)②+③最多计 42 分,①+②+③最多计 60 分。(2)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取。问题1:“单项合同金额为980万元(含)以上”是合同总金额980万元以上,还是指合同内低氮型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和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的合同金额980万以上?
问题2:“②+③最多计 42 分”的理由是什么?既然允许锅炉和热泵不同品牌组合起来投标,则分别的业绩应有同等效力,如招标人需求只能两项同一品牌才能满足,那么就直接要求同品牌,既然组合也能满足需求,就不能设置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是否因此调整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其中“单项合同金额为980万元(含)以上”是指单项合同总金额980万元(含)以上的的设备供货业绩,设备清单中须包含低氮型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和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
3、问题三:第二标段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1.2.1(2******委员会横向综合比较:一般的计 4.9-5.5 分,良好的计 5.6-6.3 分,优秀的计 6.4-7分,热效率<100%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计 0 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计分依据,若为进口设备则由制造商或制造商在中国区的分支管理机构盖章)问题1:燃气锅炉热效率是有特定含义的,是衡量锅炉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从原理上来说热效率不可能大于100%,只能逼近100%,标书要求≥100%,莫非是要修改热力学定律?问题2:如果是想表达锅炉连同其它设备组成的系统的热效率,那首先它不能反映锅炉自身的性能了,而且也没有比较的意义?90%+20%>95%+10%,能说明90%>95%吗?问题3:根据上下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只能是指锅炉热效率的检测报告,正常权威机构是不可能出具锅炉自身热效率≥100%的检测报告的。如果变成是锅炉连同其它设备组成的系统的热效率,那显然是极少数厂家玩的花样。建议招标人将本标段改为“热水锅炉热泵一体机”,而不是现在的“热水锅炉和热泵机组”如果不足三家,就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岂不更方便?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检测报告中热效率是指包含锅炉、节能器、冷凝器等整体热效率。
4、问题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业绩:①所投设备近五年内(自合同中甲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800 天)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为 980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供货(设备清单中包含低氮型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和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业绩每个计 20 分,最多计60 分,未提供计 0 分。
②所投设备(低氮型燃气真空热水锅炉)近五年内(自合同中甲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800 天)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为 430 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每个计10 分,最多计 30 分,未提供计 0 分。
③所投设备(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近五年内(自合同中甲方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1800 天)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为 540 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每个计 8分,最多计 24 分,未提供计 0 分。
注:(1)②+③最多计 42 分,①+②+③最多计 60 分。
(2)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取。
1.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单个项目同时具有锅炉和热泵,此类项目仅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厂家才能得分,而单独生产锅炉和热泵的厂家不可能得分,此条具有明显倾向,建议取消。
1.2同时有此类业绩的厂家仅有一家,有明显量身定做的嫌疑,且只有锅炉或热泵业绩的厂家最多只能得到42分,更是量身定做。
1.3据了解市场上能同时满足业绩要求的厂家不超过2家,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1.4业绩要求明显鼓励同时生产销售两种产品的厂家参与本项目,排斥其他厂家参与,具有排他性。我公司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不合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1.5单项锅炉业绩430万以上,单项热泵业绩540万,可见热泵占比高于锅炉,但每个锅炉业绩得10分,热泵业绩得8分,有失公平公正,建议更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题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指标:******委员会横向综合比较:一般的计 4.9-5.5 分,良好的计 5.6-6.3 分,优秀的计 6.4-7分,热效率<100%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计 0 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计分依据,若为进口设备则由制造商或制造商在中国区的分支管理机构盖章)
通过技术文件可知,本项目锅炉的进出口温度是40-47℃,该工况每个厂家均属于非标工况,而各厂家只有标准工况的检测报告,无法提供非标工况的检测报告。而且工况的不同将直接影响锅炉的效率。因此本项要求提供标准工况的检测报告实则无意义,建议改为提供各厂家加盖公章的选型报告。
众所周知锅炉本体热效率不会超过100%,除非冷凝锅炉增加节能器。而本项目锅炉本体并不配备节能器,而是外置节能器与热泵共用,即锅炉效率小于100%,而与热泵集成后的效率高于100%。此处要求锅炉单独效率高于100%并提供检测报告与项目实际严重不符。建议取消。
我公司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不合理,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复:热效率检测报告按制造商标准工况提供,如没有标准工况的也可按该项目工况(40-47℃)提供;检测报告中热效率是指包含锅炉、节能器、冷凝器等整体热效率。
6、问题六:锅炉及溴化锂热泵(消白)技术要求
表一、低氮型燃气真空热水锅炉技术参数与要求:排烟温度小于35℃。表五、消白器技术参数与要求:消白再热器出口烟温为50℃,前后矛盾,请予以明确。
答复:不矛盾,两个温度要求是针对不同位置的。排烟温度小于35℃是对深度消白的要求,烟气温度越低,消白效果越好,此处是对冷凝器的出口要求;出口烟温为50℃是对消白再热器出口的要求,考虑到排烟顺利,需要提升烟气温度。
二、招标人澄清
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3偏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除招标文件前附表1.11.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技术偏离为一般技术参数(或条款)偏离,一般技术参数(或条款)允许负偏离的最多项数≥10项将导致投标无效,否决其投标。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担保缴纳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8日09:00。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